經核算,2018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1171億元,占GDP的比重為4.48%,比上年提高0.22個百分點[1]。
按行業大類分,2018年文化制造業增加值為11999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29.1%;文化批發和零售業增加值為4340億元,占比為10.6%;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24832億元,占比為60.3%。

按活動性質分,文化核心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27522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66.8%;文化相關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13649億元,占比為33.2%。
2018年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分類名稱 | 增加值(億元) | 構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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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關產業 | 41171 | 100.0 | |
第一部分 文化核心領域 | 27522 | 66.8 | |
一、新聞信息服務 | 5606 | 13.6 | |
二、內容創作生產 | 8662 | 21.0 | |
三、創意設計服務 | 7176 | 17.4 | |
四、文化傳播渠道 | 3371 | 8.2 | |
五、文化投資運營 | 388 | 0.9 | |
六、文化娛樂休閑服務 | 2318 | 5.6 | |
第二部分 文化相關領域 | 13649 | 33.2 | |
七、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 | 6791 | 16.5 | |
八、文化裝備生產 | 1994 | 4.8 | |
九、文化消費終端生產 | 4864 | 11.8 | |
注: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量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 |
注:[1]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后,對2017年國內生產總值和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進行了修訂,故比重相應有所調整。
附注:
1.指標解釋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生產是指在機構單位的控制和組織下,利用勞動、資本、貨物和服務投入,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2.核算范圍和分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范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制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基礎資料,采用收入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