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 國家體育總局
2020年1月20日
經核算,2018年,全國體育產業總規模(總產出)為26579億元,增加值為10078億元,體育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1.1%。
從體育產業內部結構看,體育服務業保持良好發展勢頭,增加值為6530億元,在體育產業中所占比重達到64.8%,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出租與貿易代理規模最大,增加值為2327億元,占全部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為23.1%。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制造的增加值為3399億元,占全部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為33.7%。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增加值為150億元,占全部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為1.5%。
2018年全國體育產業狀況
分類名稱 | 總量(億元) | 結構(%) |
總產出 | 增加值 | 總產出 | 增加值 |
體育產業 | 26579 | 10078 | 100.0 | 100.0 |
體育服務業 | 12732 | 6530 | 47.9 | 64.8 |
體育管理活動 | 747 | 390 | 2.8 | 3.9 |
體育競賽表演活動 | 292 | 103 | 1.1 | 1.0 |
體育健身休閑活動 | 1028 | 477 | 3.9 | 4.7 |
體育場地和設施管理 | 2632 | 855 | 9.9 | 8.5 |
體育經紀與代理、廣告與會展、表演與設計服務 | 317 | 106 | 1.2 | 1.1 |
體育教育與培訓 | 1722 | 1425 | 6.5 | 14.1 |
體育傳媒與信息服務 | 500 | 230 | 1.9 | 2.3 |
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出租與貿易代理 | 4116 | 2327 | 15.5 | 23.1 |
其他體育服務 | 1377 | 616 | 5.2 | 6.1 |
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制造 | 13201 | 3399 | 49.7 | 33.7 |
體育場地設施建設 | 646 | 150 | 2.4 | 1.5 |
注: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值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
附注
1.指標解釋
體育產業總產出,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體育貨物和服務的價值。
體育產業增加值,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體育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
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經濟領土范圍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
生產是在機構單位負責、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勞動和資本等要素,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2.核算分類
體育產業核算分類采用《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派生分類,是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符合體育產業特征的有關活動的再分類。
體育產業核算采用兩級核算分類。第一級分類按照活動特點分為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制造業,體育場地設施建筑業和體育服務業三大類。第二級分類是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細化為178個國民經濟行業小類。
3.核算方法及數據來源
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進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數據主要來源于三大部分。一是普查資料和專項調查資料,包括全國經濟普查資料、全國體育產業專項調查資料等;二是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包括國民經濟核算資料、有關專業統計年報資料等;三是行政管理資料,如國家體育總局的部門統計資料。